對于機動車車輛報廢您了解多少?
2020-04-07我們都知道汽車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或者達到一定行駛里程之后需要報廢,甚至有的車輛因為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通過安全檢驗而達到強制報廢的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那么關于車輛報廢您了解多少呢?
什么是報廢車輛
汽車報廢是指當汽車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達到廢止使用時,準時對車輛停止使用的處理。
哪些情況下車輛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 客車(含 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8)在檢驗有效期滿后連續三年未通過安全檢驗的。
請注意:9座以下出租車、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達上述年限經檢測達到安全與排放指標規定可延長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一半。
辦理流程大概流程:
1、將需報廢的機動車交售給車輛所在地有正規資質的報廢車回收企業;
2、報廢回收企業受理業務,整理資料,開始拆解報廢車。
3、報廢車公司攜帶一切已整套業務流程完畢的資料,前往車管所為客戶代辦機動車注銷登記業務并領取《機動車注銷證明書》。
4、報廢車公司主動積極聯系車主,通知車住報廢車流程已經完成并交予車主《機動車注銷證明書》。
該報廢,不報廢的后果是什么?
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按照車輛當地交通法規對應參考)
及時或提前報廢、淘汰老舊車輛是為了防范不安全的機動車
在道路上行駛所帶來交通安全隱患問題,同時也是對治污減霾,保衛藍天做出努力和貢獻,如您接到報廢、淘汰老舊車的通知請積極配合交警蜀黍開展相關工作,還可以獲得相應的補貼哦(越早報廢補貼越高哦)。